固废污染防治法120条司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解释?
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是关于行政拘留的规定。本条是修订后固废法新增内容。具体规定是: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新版固废法对一般固废处理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治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处置的责任。产生单位须落实“五个要求”:
(1)分类存放。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要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
(2)建立台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3)减少产生。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4)无害处理。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委托有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处置,禁止擅自处置。
固废法八十二条和一百一十四条区别?
固废法的八十二条和一百一十四条都是指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条款。这两个条款有以下区别:
1. 内容不同:八十二条主要涉及到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规定,一百一十四条主要是关于对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处置的规定。
2. 程度不同:八十二条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危险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利用等方面的规定;而一百一十四条主要是关于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处置的,重点是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应当***取的措施和方法,以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3. 目标不同:八十二条主要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一百一十四条则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污染。
总的来说,八十二条主要是针对危险废物进行规定,一百一十四条主要是对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处置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