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改旱田国家允许改吗?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可见,土壤改良、防治受损土地是纳入各级***统一组织和管理范围的。原因很简单,土壤出现问题,不是局部的,成因也不是单一的,应该是气候、水文、地质和人文活动等影响的结果。那么,对田地的改良和治理,就需要全面了解、通盘考虑,需要由***统一组织指导进行。
纵观《土地管理法》“耕地保护”一章的相关条款,无不体现这一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以上***要求用地单位将所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劣质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八条规定,开发未利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并经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耕地质量的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应当由县、乡镇***组织。
所谓个人对地力的提高,在通常意义上是指深耕细作、建设小排灌设施、少施化肥、多施农家有机肥等不损害耕地的行为。
在“改良”后的5亩地未经实践证明小麦、玉米的年产量达到500公斤时,不能认为此地的肥力就是得到了提高而认定其作法属于土地改良。
李某擅自将自家5亩耕地挖低十多厘米,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毁损耕地的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分析判断:
第一,改旱耕地为水田是否科学。5亩地所处位置和地形是否适宜作水田?15平方米、7米深的蓄水坑对周围土地和地下水是否构成影响?
第二,是否将耕作层土壤剥离留用?虽然原耕地挖下十多厘米后依然是耕地,但此耕地非彼耕地,因为生地变熟地的过程是很缓慢的。目前我国耕地开发中往往缺少熟化土而影响耕地的质量。所以,李某将5亩耕作层土壤剥离出卖,已有损坏耕地嫌疑。
第三,对改良后的5亩“水田”的耕作利用前景作出评估。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看,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耕地的利用和整治,与周边的地形和环境密切相关。如果改造后的土地与周边地形形成反差,影响这块地和周边土地今后平整、排灌、土壤改良,造成耕种条件难以恢复的话,应当结合其对承包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耕地。
2017年在水田建房怎样处罚?
水田建房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水田是属于农业用地的范畴,禁止非农业建设占用。
建房违法行为不仅侵占了农业用地资源,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需要受到依法处罚。
为了保护农业用地***和生态环境,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我国***加强了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法建房行为,不仅***取了拆除、罚款等治理措施,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大规模破坏农业用地***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还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1 禁止在水田建房2 因为水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如果在水田建房会破坏粮食生产和生态环境3 在国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禁止在水田建房,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拆除等处罚措施,以保护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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