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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在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下可以摆摊。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摆摊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用办地摊证,要办登记卡,只要在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管控下死亡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合法经营就是合法。
张贴小广告处罚的法律依据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在大街上随意张贴小广告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损坏公私财物,可处拘留并处罚金。
法律主观: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情况相关的处罚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擅自张贴、散发广告、***等物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相关条例随意张贴小广告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损坏公私财物,可处拘留并处罚金。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违法,店外经营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包括总体印象、可达性、游览路线设置、旅游安排、观赏设施、指路牌、景区介绍牌、宣传资料、讲解服务、安全保障、环境卫生、旅游厕所、邮电服务、购物、餐饮、旅游秩序、景区保护等评价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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