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
居民区附近多少距离不能有环境污染企业?
不少于一千米。因为在距离居民区;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自然保护区;畜牧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军事设施等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粉尘、噪音污染源与居民区的距离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规定任何建设项目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规定防治措施,另外还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报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3、法律只规定不得在闹市建污染企业,具体的距离倒没有规定,如果你所在的地方被污染,或因污染造成损害,可以去找环境监察部门,测试环境质量,如真的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就可以向***提出赔偿和整改请求。
到此,以上[_a***_]小编对于关于环境污染的数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关于环境污染的数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